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8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瑞麟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范瑋峻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朝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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