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姍珊
謝守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守智、謝│自民國103年7│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37256 │姍珊 │月1日起 │1月5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守智、謝│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256 │姍珊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1號)
(一)緣債務人謝姍珊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謝守智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12520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姍姍自103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725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守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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