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逸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888 元│10月2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
│ │49808 元│10月25日起 │ │點七五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710號)
緣相對人陳逸傑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3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10月24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5018元及費用151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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