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645號
TPDV,103,司促,25645,20141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王治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華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