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王治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華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