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雅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富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玖拾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