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548號
TPDV,103,司促,25548,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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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底應(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簽名或蓋章。
三、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究係康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或是康碩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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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