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聲請狀底應(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簽名或蓋章。三、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究係康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或是康碩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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