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監
察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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