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464號
TPDV,103,司促,25464,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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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監
  察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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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