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379號
TPDV,103,司促,25379,201411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代 理 人 王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