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曾香蘭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高新文上 二 人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邱瑛琦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余永甯、游軫祺、楊蓁蓁、林翁焜、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 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余永甯、 游軫祺、楊蓁蓁、林翁焜、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 蒂發支付命令,查債務 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余永甯、游軫祺、楊蓁蓁、林翁 焜、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朱 蒂住居於臺北市北投區、新北市板橋區、臺北 市士林區、新竹市東區、臺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 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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