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253號
TPDV,103,司促,25253,2014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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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岳霖律師(即陳欽毅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欽毅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
  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
  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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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