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岳霖律師(即陳欽毅之遺產管理人)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補正狀繕
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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