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232號
TPDV,103,司促,25232,201411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鈺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聲請狀底未簽名及蓋章及本院依職權查閱相對人 公司登記因查無該公司登記資料,乃於103 年11月12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及聲請狀 底補蓋章及簽名,該裁定於103 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