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232號
TPDV,103,司促,25232,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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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鈺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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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