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3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鈺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二、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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