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成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024號)
緣債務人黃成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9,103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8,278元整(98/12/19-103/7/15按19.89%)。(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
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
,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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