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985號
TPDV,103,司促,24985,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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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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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