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昶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空之窗流通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
三、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應補正請求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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