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啟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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