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793號
TPDV,103,司促,24793,201411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廷芸(原名林貞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