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792號
TPDV,103,司促,24792,201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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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丁美文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美文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丁美 文住居於臺南市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又債權 人另聲請對債務人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 令,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 內查報相對人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之營業登記資 料及其組織型態,該裁定於103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 期仍未補正,其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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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