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9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丁美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相對人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之營業登記資料 及其組織型態。二、請提出相對人丁美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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