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791號
TPDV,103,司促,24791,201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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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丁美
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 參。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 班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之組 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該裁定於103年11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 ,關於對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請求之部分,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美文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丁美 文住居於臺南市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 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 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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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