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2號)
(一)債務人陳冠逢於民國101 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9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08
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
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0月31日止累計777,327 元正未給付,其中764,40
0 元為本金;12,227元為利息(2014/8/18~2014/10/
31);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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