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732號
TPDV,103,司促,24732,201411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2號)
  (一)債務人陳冠逢於民國101 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9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08
     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
     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0月31日止累計777,327 元正未給付,其中764,40
     0 元為本金;12,227元為利息(2014/8/18~2014/10/
     31);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