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640號
TPDV,103,司促,24640,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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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盛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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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