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鳳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璉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易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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