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璉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民國103年11月12日之陳報狀底僅蓋主任委員印章,請提
出陳報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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