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631號
TPDV,103,司促,24631,201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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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怡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鴻潤
      蔣月雲
      梁嘉樂
      楊清源
      董崇文
      王天民
      林瑞芬
      龐明仁
      鄭宗玄
      周逸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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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