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574號
TPDV,103,司促,24574,201411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李美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瑜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瑜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