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568號
TPDV,103,司促,24568,201411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緯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456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緯政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98935 │     │0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568號)
  (一) 債務人陳緯政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4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6 年10
    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 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0月29日止累計
    99,770元正未給付,其中98,935元為本金;835 元為利
    息( 2014/9/30~2014/10/29)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