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緯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456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緯政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98935 │ │0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568號)
(一) 債務人陳緯政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4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6 年10
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 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0月29日止累計
99,770元正未給付,其中98,935元為本金;835 元為利
息( 2014/9/30~2014/10/29)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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