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742號
TPDV,103,司促,23742,201411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柳進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佳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陸萬貳仟肆
  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