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柳進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佳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陸萬貳仟肆
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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