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建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茂松
典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