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192號
TPDV,103,勞訴,192,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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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原   告 林雅芬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仕橋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仕橋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
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1萬4,971 元暨其利息;訴之聲明
第2 項係請求確認原告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簽發予被告之本票
債權38萬1,940 元不存在;訴之聲明第3 項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卡
費5 萬5,000 元暨其利息;訴之聲明第4 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勞工
退休金1 萬3,170 元撥入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
應核定為86萬5,081 元【計算式:414,971+381,940+55,000+13,
170=865, 0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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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橋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