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41號
TPDV,102,重訴,941,20141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原   告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1/1頁


參考資料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