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14號
TPDV,102,重訴,914,201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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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14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陳匯斌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林宏都律師
      莊國明律師
      侯雪芬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蔡其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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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