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14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訴訟代理人 陳匯斌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林宏都律師 莊國明律師 侯雪芬律師 柳慧謙律師被 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訴訟代理人 蔡其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