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絜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摩傑美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萬8,3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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