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渱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淳淳
人 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俊憲、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邱銘輝、段子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朱俊憲返還書款部分及被上訴人朱
俊憲、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邱銘輝、段子薇
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部分,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萬6,70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155萬
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而關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登報道歉部
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 計算式:8,100萬元+4,500元=1萬2,
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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