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零貳佰零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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