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78號原 告 梁鐘尹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被 告 鄭宇辰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承訴訟代理人 鄭聿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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