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606號
TPDV,100,重訴,606,20141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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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張陳彩錦
即 被 告 陳志煌
      潘慧民
      潘綢
被 上訴人 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錦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
8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03年10月21、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 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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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