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塘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鈺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俊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
壹拾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貳仟参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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