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476號
原 告 邱品竤
被 告 陳子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38號、100年度易字
第26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子涵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