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80號
TPDM,99,附民,280,2014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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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熊明生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被   告 林智華
被   告 韓國順
被   告 黃盛韋
被   告 王永鑫
被   告 陳鴻凱
被   告 陳天意
被   告 彭小芳
被   告 王聖凱
被   告 徐慧雅
被   告 簡婉慧
被   告 彭雪華
被   告 余天真
被   告 李雅倩
被   告 陳書敏
被   告 周恩宇
被   告 林金燕
被   告 張書瑋
被   告 邱楷鈞(原名邱緯宏)
被   告 楊佳達
被   告 劉宏澤(原名劉明錫)
被   告 黃俊瑋
被   告 王昌民
被   告 洪鈺富
被   告 林樹旻
被   告 林丹義
被   告 劉明治
被   告 楊竣生
被   告 黃寶輝
被   告 謝宜宏
被   告 黃泰褘
被   告 張异騑
被   告 叢嘉愉(原名叢慧娟)
被   告 陳宇星
被   告 林品葇(原名林治綝)
被   告 萬慧敏
被   告 吳家霈
被   告 張珈瑛(原名張淨惠)
被   告 楊珮岑
被   告 馮淑芬
被   告 吳姵𦻊
被   告 連倢妘
被   告 廖梨君
被   告 吳佩陵
被   告 謝淑月
被   告 陳怡潔
被   告 莊語仙
被   告 許瑋雁
被   告 許幼琳
被   告 呂以芯
被   告 廖育萱
被   告 莊怡如
被   告 鄭宇玲
被   告 沈彥君
被   告 沈馨煒
被   告 林靜怡
被   告 徐卉萱
被   告 邱于喬(原名邱美瀅)
被   告 李伊珊
被   告 江沛樺(原名周沛樺)
被   告 周美廷
被   告 謝孟潔
被   告 王惠萱(原名王慈萱)
被   告 游婉琪
被   告 莊廷芳
被   告 陳雪惠(更名陳靖霓又更名陳雪惠)
被   告 李孟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38號、100年度易字第260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智華韓國順黃盛韋王永鑫陳鴻凱陳天意彭小芳王聖凱徐慧雅簡婉慧彭雪華余天真、李雅 倩、陳書敏周恩宇林金燕張書瑋、邱緯宏、楊佳達劉宏澤(原名劉明錫)黃俊瑋王昌民洪鈺富林樹旻林丹義劉明治楊竣生黃寶輝謝宜宏黃泰褘、張 异騑、叢嘉愉(原名叢慧娟)陳宇星林品葇(原名林治 綝)、萬慧敏吳家霈張珈瑛(原名張淨惠)楊珮岑馮淑芬吳姵𦻊連倢妘廖梨君吳佩陵謝淑月、陳怡 潔、莊語仙許瑋雁許幼琳呂以芯廖育萱莊怡如鄭宇玲沈彥君沈馨煒林靜怡徐卉萱邱于喬(原名 邱美瀅)、李伊珊江沛樺(原名周沛樺)周美廷、謝孟 潔、王惠萱(原名王慈萱)游婉琪莊廷芳、陳雪惠(更 名陳靖霓更名陳雪惠)、李孟璇等於刑事程序中被訴詐欺 案件,依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原告熊明生並非被告等所 涉詐欺犯行之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等之損害賠償請求,揆 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故原告 對於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應依首揭規定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余銘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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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