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仕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仕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仕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6月,經定刑後, 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 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歐仕豪前因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 易字第24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復因②偽證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33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③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 第6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罪,嗣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13號裁定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與上開③所示之罪接續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 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1日 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 104年3月1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 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 ,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