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胡煥昌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沛軒律師
蕭仁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胡煥昌於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雖刑事訴訟法保全被告之手段必要性,由重而輕依次為 羈押、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惟既然聲請 人胡煥昌自請以形式上手段較重之具保以替代形式上程度較 輕之限制出境,且經核又可以允許,爰准聲請人所請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