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雨歡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
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雨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雨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 刑四年十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三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六十日後,其刑 期終了日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三○一七 六四一六○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