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三妹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三妹成年人利用兒童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 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