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傑
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陳冠新
蔡沛珈
張國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3245號、第3762號、第41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判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癸○○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己○○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事 實
一、緣辛○○、丑○○與子○○(均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均知 悉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證期局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 業,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猶於民國101年2月 間,萌生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犯意,由辛○○商請丑○○、子 ○○二人出資共同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丑○○、子○○因朋 友情誼,與辛○○基於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分別出資新臺幣 (下同)120 萬元、150 萬元,辛○○隨即出面承租臺北市 ○○區○○街00號12樓之2 為營業處所,及購置電腦、傳真 機、掃瞄機等營業所需相關設備,與租用「主力理財教學資 訊」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供客戶自行上網下單之用 ,丑○○則於101 年2 月16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電信)申請裝設地點在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 之7 支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供招攬 之客戶下單之用,辛○○同時僱用與其等共同基於擅自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真實姓名不詳對外稱
「葉曉卉」、「葉嘉芊」、「許嘉嘉」三名年約25歲至30歲 之成年女子,在上開營業處所,用所申裝市內門號撥打電話 以「美林資訊」、「川越資訊」、「華期資訊」、「金寶資 訊」、「大勝資訊」、「文化資訊」、「財寶資訊」、「鴻 運資訊」、「聯華資訊」等名義對外招攬客戶下單從事期貨 交易,辛○○並在營業處所監督業務人員,且負責依據客戶 進入網站下單紀錄,每日結算對帳,製作每日帳目及匯款給 贏錢的客戶。於101 年10月,辛○○又請丑○○出面承租臺 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3 ,營業處所更換至新 承租之處所,並以每月5,000 元報酬委請知情並基於幫助犯 意之庚○○於101 年10月18日出面向中華電信申裝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五線市內電話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3 ,及提供庚○○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城中分行申請開立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鑑及提款卡,供經營期貨交 易業務使用,「葉曉卉」、「葉嘉芊」、「許嘉嘉」則於營 業處所遷址後陸續離職;於100 年12月間,辛○○因經營虧 損,乃又商請丑○○、子○○出資,另找丙○○(經本院另 行判決確定)、壬○○出資,辛○○、丑○○、子○○承前 犯意與丙○○、壬○○共同基於單一集合犯意聯絡,丑○○ 、子○○再度各出資3 萬元,丙○○、壬○○則各出資21萬 ,丙○○並介紹與其等共同基於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單 一集合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丁○○、乙○○(均經本院另 行判決確定),以每月薪資1 萬6000元受僱於辛○○,在新 的營業處所用該營業處所申裝之市內門號撥打電話,繼續以 「美林資訊」名義對外招攬客戶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並由基 於幫助犯意之癸○○、己○○於101 年1 月間,分別提供癸 ○○、己○○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大湖分 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帳戶之 存摺、印鑑及提款卡,供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使用;由有意願 之客戶填寫開戶申請資料後連同電話、水電或信用卡帳單送 交辛○○審核決定是否接受下單,及接受下單後之授信額度 、留倉額度,再電話通知客戶帳號、密碼,由客戶自行上「 主力理財教學資訊」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下單;期 貨交易之模式,係仿照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以 下簡稱臺股期貨)之交易時間暨方式經營業務,以「臺灣證 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以下簡稱臺股期貨指數) 作為交易下單之標的,由客戶自行上「主力理財教學資訊」 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下單,以「口」為其計算單位
,並以臺股期貨指數每升降一點為新臺幣(下同)200 元結 算損益,另就客戶下單口數收取每口300 元至350 元不等之 手續費,其交易方式、交易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正常營業日 之上午8 時45五分起至下午1 時45分止),皆與國內期貨市 場相同,並以免收客戶買進、賣出之期貨交易稅及免繳納期 貨交易保證金之方式招攬客戶,另視客戶信用暨交易狀況限 制客戶下單口數,客戶若預期指數上漲,可選擇下「多單」 ,客戶若預期指數下跌,可選擇下「空單」,客戶下單後, 以下單時間下一分鐘之指數第一盤成交價格作為基準計算成 交口數及交易點數,而成交口數及交易點數由辛○○及客戶 自行上網查看,所收多空單對沖後,自身逕為無法對沖之單 邊單之交易相對方,每日收盤以現金結算損益,如已達交割 授信額度1 萬元時,需於當日下午3 時30分前將手續費及交 易款項匯入中國信託萬華分行辛○○帳戶、中國信託城中分 行庚○○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癸○○、己○○ 帳戶等指定帳戶,若未達交割授信額度,則於每星期五結算 ,客戶贏錢,辛○○匯款至由客戶提供作為結算匯款用之金 融帳戶,客戶輸錢,則電話通知客戶匯款至辛○○指定之帳 戶,而以類似於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期貨契約之方式,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實際上則均未下單至臺灣期貨交易所撮合交 易。辛○○等人以上開方式招攬王素雲、謝明昌、楊士賢、 周加渝、陳宏仁、簡彩娥、黃思祥、陳宏泰、吳月梅、陳健 和、顏子程、簡芳正、江龍、王盛霖、林樹明、陳志忠、林 信延、李國鴻、莊世帆、陳靜慧、曾樹煌、莊德勝、謝急宗 、許宏彬、游柏榕、張小瑩、張文濱、許桂文、許頡益等多 名客戶下單從事臺股指數之期貨交易,共同非法經營期貨交 易。
二、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2年1月23日、24日持本院核發102 年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前往下列地點搜索: 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3營業處所,扣得辛 ○○所有電話機具、耳機、行動電話、計算機、傳真機、 掃瞄印表機、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空白表、美林資訊開戶資 料、業務回洗日報表、業務回洗日報表空白表、客戶對帳 單、客戶CALL客資料、電話帳單、美林資訊200交易規則 、勁力電話下單資料、教戰守則及紙條、帳本、房屋租賃 契約書、空白匯款單(23日);
㈡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辛○○住處,扣得辛○○ 所有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料、川越資訊客戶開戶資料、聯 絡電話資料、客戶聯絡電話、房屋租賃契約書、客戶呂芬 相關資料(24日);
㈢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子○○住處,扣得子○ ○所有中國信託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號存摺(24 日);
㈣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丑○○住處,扣得丑○○所 有行動電話、電腦(24日);
㈤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2丙○○住處,扣得丙○ ○所有電腦、隨身碟、記帳單、記事本(24日); ㈥新北市○○區○○路00號5樓壬○○住處,扣得壬○○所 有電腦、傳真機、簽注單(24日);因而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業已修正而於92年2月6日經總統公布,同年9 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 件被告壬○○、庚○○、癸○○、己○○等人被訴違反期貨 交易法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 壬○○、庚○○、癸○○、己○○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 察官、被告壬○○、庚○○、癸○○、己○○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爰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故本案判決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㈠上揭事實,已據被告壬○○、庚○○、癸○○、己○○於10 3年10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103年11月5日審理時承認犯罪( 本院卷㈡第24頁反面至第26頁,第31頁反面),且經同案被 告辛○○、子○○、丑○○、丙○○、丁○○、乙○○、證 人楊士賢、周加渝、王素雲、陳佳賢、許頡益陳述甚詳,並 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0000000000(辛○○)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02年度偵 字第4100號卷第15頁)。
⒉中國信託萬華分行辛○○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 ⒊中國信託101年10月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辛○○開戶資料及101年3月1日至101年8月27日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18頁至第63頁)。 ⒋台北北門郵局許頡益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郵局跨行 匯款申請書(102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65頁至第72頁) 。
⒌中國信託桃園分行王素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108頁、第109頁)。 ⒍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臺北市○○區 ○○路000巷00號,辛○○住處)、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7頁至 第12頁)。
⒎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6樓之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30 頁至第32頁反面)。
⒏中國信託101年11月5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辛○○帳戶98年4月3日至101年10月30日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51頁至第126頁)。 ⒐中國信託102年1月11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辛○○帳戶101年11月1日至102年1月8日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⒑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3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39頁至第145頁)。 ⒒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新北市○○區 ○○路000號5樓,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60頁至第168頁反面 )。
⒓丑○○向中華電信申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申設地址: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之2)、00-0000 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市內電話之查詢條 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73頁正反面)。
⒔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79頁至第185頁)。 ⒕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新北市○○區 ○○路00號3樓、75號5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95頁至第206頁)。 ⒖現場搜證照片、庚○○向中華電信申裝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五線電話之查詢條件 資料(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235頁至第236頁反面) 。
⒗中國信託101年11月1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庚○○帳戶100年1月1日至101年11月13日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237頁至第254頁)。 ⒘合作金庫癸○○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 第3762號卷第262頁至第282頁)。
⒙合作金庫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 第3762號卷第290頁至第308頁)。
⒚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101年12月4日北市五信大字第150 號函送客戶楊士賢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 3762號卷第317頁至第325頁)。
⒛兆豐銀行新店分行101年12月5日(101)兆銀新店字第188 號函送客戶周加渝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 字第3762號卷第333頁至第341頁)。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王素雲)、兆豐銀行桃園分行王素雲 帳戶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342頁至第344 頁)。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謝明昌)、合作金庫三民分行101年9 月21日合金三民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謝聰佑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第345頁至第358 頁)。
主力投資理財網站網頁資料(10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㈡ 第37頁、第38頁)。
101年8月23日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之2蒐證照片 (101年度他字第9590號卷第19頁至第24頁)。 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001100號、第001216號、第1460號 、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77號、第1076號、第1182號、通訊 監察書(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26號卷【下稱聲搜卷】第23 頁至第46頁),及如下附件資料:
⑴附件3.監聽譯文(辛○○)(聲搜卷第47頁至第92頁)、 中國信託101年11月5日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辛○○ 戶交易明細(聲搜卷第93頁至第168頁)、0000000000( 辛○○)、0000000000(阮氏金)之門號查詢資料(聲搜 卷第169頁)。
⑵附件4.監聽譯文(子○○)(聲搜卷第173頁至第180頁) 、中國信託101年11月20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子○○交易明細(聲搜卷第181頁至第188頁)、0000 000000(子○○)之門號查詢資料(聲搜卷第198頁)。 ⑶附件5.監聽譯文(丑○○)(聲搜卷第193頁至第202頁) 、0000000000(丑○○)、0000000000(丑○○)之門號 查詢資料(聲搜卷第203頁)。
⑷附件6.監聽譯文(丙○○)(聲搜卷第207頁至第224頁) 、永豐銀行中興分行102年1月8日永豐銀中興分行(102) 字第00001號函送客戶王淑婷(丙○○配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聲搜卷第226頁至第248頁)、0000000000(王 淑婷)之門號查詢資料及丙○○戶籍資料(聲搜卷第249 頁至第250頁)。
⑸附件7.監聽譯文(壬○○)(聲搜卷第253頁至第262頁) 、0000000000之門號查詢資料(聲搜卷第263頁)。 ⑹附件8.監聽譯文(丁○○)(聲搜卷第267頁至第270頁) 、0000000000(李秀環,丁○○母親)、丁○○戶籍資料 (聲搜卷第272頁至第273頁)。
⑺附件9.監聽譯文(乙○○)(聲搜卷第276頁至第277頁) 、0000000000(吳文俊,乙○○祖父)、0000000000(乙 ○○)、戶籍資料(聲搜卷第279頁至第280頁)。 ⑻附件10.監聽譯文(庚○○)(聲搜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中國信託101年11月1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庚○○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聲搜卷第285頁至 第292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市內電話查詢資料(聲搜卷 第293頁)、925-DEY車牌查詢資料(聲搜卷第294頁)。 ⑼附件11.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王素雲)、兆豐銀行王素雲 帳戶交易明細、美林資訊開戶資料(謝明昌)、合作金庫 三民分行101年9月21日合金三民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謝聰佑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第297頁至自313 頁)、癸○○合庫大湖分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 第315頁至第335頁)、己○○合庫大湖分行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聲搜卷第339頁至第357頁)。
⑽附件12.
①0000000000(鍾玉雲)、0000000000(辛○○)與00 00000000(楊士賢)2012.10.01-2012.11.01監聽譯文,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101年12月4日北市五信大字第150 號函送客戶楊士賢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第361頁 至第371頁)。
②0000000000(鍾玉雲)、0000000000(辛○○)與000000 0000(陳宏仁)2012.10.04-2012.11.01監聽譯文、中國 信託陳宏仁帳戶交易明細(聲搜卷第372頁至第381頁)。 ③0000000000(鍾玉雲)、0000000000(辛○○)與00000 00000(周加渝)2012.10.04-2012.11.01監聽譯文、兆豐 銀行新店分行101年12月5日(101)兆銀新店字第188號函 送客戶周加渝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第386頁至第 394頁)。
④主力理財教學資訊網、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頁資料、蒐證 照片(聲搜卷第395頁至第402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查扣 電腦、隨身碟、行動電話而製作之勘驗報告(勘驗時間 102年10月3日上午9時)(10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㈡第 218頁至第221頁)。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147 號扣押物編號7-2 電腦列印資料 、編號7-3 電腦列印資料、編號7-4 電腦列印資料(報表 )(資料卷㈠第1 頁至第151 頁)。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147 號扣押物編號147-1 隨身碟列印 資料、編號147-2 隨身碟列印資料、編號147-3 隨身碟列 印資料(資料卷㈠第152 頁至第228 頁)。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149 號、第151 號扣押物手機資料夾 資料(資料卷㈠第229 頁至第230 頁)。
美林資訊、川越、鴻運資訊、金寶、華期開戶資料(資料 卷㈡第1頁至第71頁)。
客戶聯絡電話資料(資料卷㈡第71頁至第117頁)。 房屋租賃契約(民權東路)(資料卷㈡第118頁至第126頁 )。
客戶李芬相關資料(資料卷㈡第127頁至第144頁)。 丙○○記事本(資料卷㈡第145頁至第161頁)。 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料(資料卷㈡第162頁至第382頁)。 美林資訊客戶開戶空白資料(資料卷㈢第1頁至3頁)。 美林資訊業務回洗日報表(資料卷㈢第4頁至第83頁)。 美林資訊客戶對帳單(資料卷㈢第84頁至第99頁)。 美林資訊扣客資料(資料卷㈢第100頁至第346頁)。 美林資訊扣客資料(資料卷㈣第1頁至450頁)。
美林資訊扣客資料(資料卷㈤第1頁至第229頁)。 美林資訊電話帳單(資料卷㈤第231頁至第251頁)。 美林資訊交易規則(資料卷㈤第253頁至第260頁)。 扣客話術資料(資料卷㈤第261頁)。
勁力電話下單資料(資料卷㈤第262頁)。 教戰守則、扣客話術資料(資料卷㈤第267 頁至第283 頁 )。
美林資訊電話帳單(資料卷㈤第284頁至第288頁)。 中國信託空白匯款申請書(資料卷㈤第295頁至第298頁) 。
102年度紅保管字第0149號扣押物(丑○○) ⑴電子產品(含行動電話1支、號碼0000000000、0000000 000號SIM卡2張)1支。
⑵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滑鼠、鍵盤)1台。 102年度紅保管字0150號(辛○○)
⑴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料2件:
①趟雲資料夾。
②黃炎資料夾。
⑵川越資訊-客戶開戶資料2件:
①卉慧資料夾。
②透明資料夾。
⑶鴻運資訊-客戶開戶資料2件。
⑷金寶資訊-客戶開戶資料1件。
⑸聯絡電話資料5張。
⑹客戶聯絡電話70張。
⑺房屋租賃契約書2本。
⑻客戶呂芬相關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呂芬所有第一銀行忠 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 本、授權書、呂芬101年期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1件。 ⑼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102年度紅保管字第0151號(辛○○) ⑴電子產品(電話機具)7台。
⑵電子產品(耳機)4個。
⑶電子產品(含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SIM卡)1支。 ⑷電子產品(含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SIM卡)1支。 ⑸電子產品(計算機)1台。
⑹電子產品(傳真機)1台。
⑺電子產品(掃瞄印表機)1台。
⑻電子產品(家庭閘道器)1台。
⑼電子產品(IP電話集線器)1台。
⑽美林資訊-開戶資料一件。
①透明資料夾1。
②透明資料夾2。
③透明資料夾3。
④電話資料夾。
⑤楊娃娃資料夾。
⑥葉曉卉資料夾。
⑦嘉千資料夾。
⑧黑名單資料夾。
⑨許佳佳資料夾。
⑾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空白表1件。
⑿業務回洗日報表1件。
⒀業務回洗日報空表1件。
⒁客戶對帳單1件。
⒂客戶Call客資料(含戶資料1120頁、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節費專案宣傳品1本)1件。
⒃電話帳單1件:
①庚○○中華電信帳單21張,
②庚○○未開封之中華電信繳費通知6封,
③辛○○未開封之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帳 單2封。
④中華電信信封1個。
⒄美林資訊200交易規則1件、勁力電話下單資料1件、教戰 守則及紙條1件:①交戰守則、②雜記紙條、帳冊2本: ①2-1、②2-2、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空白匯款單1件。 扣押物照片(本院卷㈠第35頁至第47頁), 美林資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 卷㈠第48頁、第49頁),
103年4月2日甲○○○簡便書函(本院函調資料卷第3頁)。 103年4月8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天母分行回函(本院函調 資料卷第5頁)。
103年4月18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7頁至第11頁)。
癸○○、己○○銀行開戶回應明細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 第14頁至第15頁)。
103年6月12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本院函調 資料卷第19頁)。
103年6月26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回函及 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第20頁至第25頁)。 103年6月12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天內湖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26頁至第31頁)。
103年6月18日瑞興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 料卷第32頁至第36頁)。
103年6月5日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回函及所附資料(本 院函調資料卷第37頁至第40頁)。
103 年6 月5 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41頁至第43頁)。
103年6月6日聯邦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 料卷第44頁至第46頁)。
103年7月1日永豐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 料卷第47頁至第58頁)。
103年5月30日戊○(臺灣)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103年6月5日公務電話記錄(本院函調資料卷第59頁至第 60頁、第62頁)。
103年6月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所附 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第63頁至第69頁)。 103年8月4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 調資料卷第70頁至第74頁)。
103年6月26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回函及 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第77頁至第84頁)。 103年6月4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85頁至第93頁)。
103年6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94頁至第106頁)。
103年8月19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103年4月1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回函及所附 資料(本院板橋郵局函調資料卷第1頁至第53頁)。 ㈡按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期貨交易 ,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 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 下列契約之交易」、「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 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 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另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第5條、第6條分別規定:「每一契約價值為新台幣(下同) 二百元乘以臺股期貨指數」、「本契約交易之報價以本指數 一點為最小升降單位,每一點價值為二百元」。本件同案被 告辛○○之經營方式,係以當日之臺股期貨指數作為交易下 單之標的,以「口」為其計算單位,並以臺股期貨指數每升 降一點為200元結算損益,每口收取手續費300元至350元,
且客戶若預期指數上漲,可選擇下「多單」,客戶若預期指 數下跌,可選擇下「空單」,客戶下單後,再以下單時間下 一分鐘之指數第一盤成交價格作為基準計算成交口數及交易 點數,漲跌幅均以「+-」300點或250點為基準,且自動平 倉,每口輸贏「+-」300點或250點為基準,而成交口數及 交易點數均在網站顯現,由客戶自行進入所開立帳戶之「主 力理財教學資訊」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看,所收多 空單對沖後,自身逕為無法對沖之單邊單之交易相對方,每 日收盤以現金結算損益,如已達交割授信額度1萬元時,需 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前將手續費及交易款項匯入指示帳戶, 若未達交割授信額度,則於每星期五結算,由同案被告辛○ ○匯款至由客戶提供金融帳戶作為結算匯款之用各情,已據 同案被告辛○○陳明在卷(103年2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㈠第99頁反面至第100頁),並有卷附之「美林資訊200 交易規則」、期貨交易規則(即時)(資料卷㈤第253頁至 第260頁)可稽,故被告壬○○與同案被告辛○○、子○○ 、丑○○、丙○○、丁○○、乙○○等人行為顯屬為客戶從 事委託、執行及結算交割期貨交易或逕為期貨交易相對方之 經營期貨經紀商及期貨自營商之業務行為,即係違法經營期 貨交易業務,而被告庚○○、癸○○、己○○所為,則屬幫 助被告壬○○等人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壬○○、庚○○、癸○○、己○ ○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壬○○所為,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罰。被告壬○○與同案被告辛 ○○、丑○○、子○○、丙○○、丁○○、乙○○及不詳姓 名稱呼「葉曉卉」、「葉嘉芊」、「許嘉嘉」之成年業務人 員,就前揭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違反同法第56條 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 交易業務」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 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 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 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 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 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另核被告庚○○、癸○○、己○○ 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 款之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並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己○○前因妨
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月,經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 字第15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最 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57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於99年 12月10日入監執行,嗣於100年8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 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 18頁至第22頁),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 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壬○○、庚○○、癸○○、己○○正值 盛年,不思上進,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分別私自出資 經營期貨商業務、幫助經營期貨商業務,所為足以損害期貨 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然渠等犯後業已坦承客 觀事實,態度尚可,被告壬○○為出資者,被告庚○○、癸 ○○、己○○均僅分別為提供申裝電話、帳戶等助力之人, 兼衡其等各自參與期間、素行、智識程度、生活情狀等一切 情狀,量處被告壬○○有期徒刑四月,被告庚○○有期徒刑 三月,被告癸○○有期徒刑二月,被告己○○有期徒刑三月 。
㈡末查:
⑴被告己○○既有前開刑事前案記錄,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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