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57號
TCDV,103,訴,2557,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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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557號
原   告 王秀英
被   告 陳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萬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103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2萬元,及 自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鄭順福執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張,向原告 借款,合計52萬元,惟經原告提示付款,均遭退票。爰本於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等語。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並不認識原告,與原告並無借貸關係。系爭5張支票確 實是被告開給鄭順福,因為鄭順福要創業週轉,所以向被告 借票。被告是純粹幫忙,沒有收受任何對價,本件係鄭順福 沒有依約定將票款存入帳戶才跳票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為證,並據證人鄭順福於本院103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 期日證述在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 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5 條第1項、第126條、第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支票乃



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 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 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 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 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334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雖以其不認識原告,和原 告無生意往來等語置辯,惟被告亦自承系爭支票係借給訴外 人鄭順福使用等語,是依前開法律規定,被告既係系爭支票 之發票人,自仍應依票面文義負發票人責任,擔保支票之支 付。
㈢又本件原告並非直接自被告處受讓系爭支票之交付,兩造並 非直接前後手關係,故被告亦不得以其與原告之前手即鄭順 福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兩造間縱不認識或 無生意上之往來,仍無礙執票人即原告依支票行使其票據權 利,被告尚不得以其與原告間欠缺原因關係為由抗辯。是被 告所辯各節,委無可採,原告請求被告負發票人責任給付票 款,應有理由。
㈣再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 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本件原告執有以被告名義簽發之 系爭5張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其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應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2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與 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
┌─┬────┬─────┬────┬─────┬─────┬──────┐
│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 利率 │ 利息起算日 │
│號│ │(新台幣元)│ │ │ (年息) │ (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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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02.9.15│ 100,000 │元大銀行│AF0000000 │ 6% │ 102.12.31 │
│ │ │ │沙鹿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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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02.9.22│ 80,000 │ 同上 │AF0000000 │ 6% │ 102.12.31 │
├─┼────┼─────┼────┼─────┼─────┼──────┤
│③│102.9.29│ 60,000 │ 同上 │AF0000000 │ 6% │ 103.02.18 │
├─┼────┼─────┼────┼─────┼─────┼──────┤
│④│102.10.9│ 180,000 │ 同上 │AF0000000 │ 6% │ 102.10.09 │
├─┼────┼─────┼────┼─────┼─────┼──────┤
│⑤│102.11.2│ 100,000 │ 同上 │AF0000000 │ 6% │ 103.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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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