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83號
TCDV,103,訴,1883,201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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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3號
上 訴 人 簡從爐
      廖淑琴
      沈清霞
      張秋庭
      洪素靖
      彭宥筑
      江春蘭
      方惠賢
      何秀雲
      吳彩雲
被上訴人  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勝宏
被上訴人 黃李春菊
上訴人簡從爐廖淑琴沈清霞張秋庭洪素靖彭宥筑、江
春蘭、方惠賢何秀雲吳彩雲與被上訴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
懷協會李勝宏黃李春菊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883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3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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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