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3號上 訴 人 簡從爐 廖淑琴 沈清霞 張秋庭 洪素靖 彭宥筑 江春蘭 方惠賢 何秀雲 吳彩雲被上訴人 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被上訴人 黃李春菊上訴人簡從爐、廖淑琴、沈清霞、張秋庭、洪素靖、彭宥筑、江春蘭、方惠賢、何秀雲、吳彩雲與被上訴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李勝宏、黃李春菊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8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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