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39號
TCDV,103,訴,1539,20141113,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蓮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