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97號
TCDV,103,補,1997,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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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江啟宏
原   告 江啟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博凱黃致民黃育青黃光裕黃玫玫
黃瓊源黃敦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95,
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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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